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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5號

給付保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怡蓉

原告
偉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駿榆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燦楓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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