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周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退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井富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