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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78號

給付退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退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井富油脂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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