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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藍雅筠
  • 法定代理人
    翁喬毅

  • 原告
    阿毅輪胎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許俊賢即利達汽車行發
  • 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阿毅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喬毅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許俊賢即利達汽車行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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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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