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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359號

給付會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藍雅筠

原告
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丞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蕭任庭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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