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藍雅筠

原告
瑞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古雲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石尚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