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76號
- 原告
-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正方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林欣儀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胥樹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