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吳文婷
- 法定代理人羅正方
- 原告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76號 原 告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林欣儀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胥樹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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