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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吳文婷

原告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林欣儀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胥樹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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