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東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昆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