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三勝房屋經紀企業社、陳揚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39號 原 告 三勝房屋經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揚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欽傳即永佳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