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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侯雅文
  • 法定代理人
    陳揚智

  • 當事人
    三勝房屋經紀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39號 原 告 三勝房屋經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揚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欽傳即永佳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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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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