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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39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侯雅文

原告
三勝房屋經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揚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欽傳即永佳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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