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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侯雅文

原告
東佑電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掌易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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