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昌、全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原 告 全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甜蜜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係原告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對被告分別請求服務費事件,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 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非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而原告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2,6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244,500元 2,650元 全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60,000元 1,000元 合計 3,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