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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37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謝宗翰

原告
上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翔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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