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295號
- 原告
- 華城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逸晟
- 被告
- 游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以113年度鳳補字第4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