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建簡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婕妤

上訴人
簡智緣
被上訴人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35元,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