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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茆怡文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區塊城市咖啡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捷
訴訟代理人
張淼森律師
蔡登凱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阮紹婷即娜姂霓姂店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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