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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侯雅文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滿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0,198元(含本金3,264,375元,及自112年7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1月19日止之利息65,8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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