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51號

返還預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侯雅文

原告
亞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丞豪

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力泰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219

元(含本金474,922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

113年2月21日止之利息114,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