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51號
- 原告
- 亞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丞豪
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力泰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219
元(含本金474,922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
113年2月21日止之利息114,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