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李怡蓉
- 法定代理人黃福昌
- 原告滿億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滿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677元【計算式:本金303,365元+利息16,312元(自民國1 12年7月20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319,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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