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李怡蓉

  • 原告
    阮金鳳即祥昇商行法人周玉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10號 原 告 阮金鳳即祥昇商行 周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孟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