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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蓉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美方總成國際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492元【計

算式:本金324,9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共計2,512

元(詳如附表)=327,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違約金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324,980元    113年2月25日 113年5月9日 2.56 1,705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5月9日 0.256 103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2.685 574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0.2685 57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即起訴前1日) 3.685 66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即起訴前1日) 0.3685 7元 合計     2,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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