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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婕妤

原告
佳聯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昱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萬6,353元【本金4萬5,15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2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4萬6,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4萬5,150元 113年2月6日 113年8月18日 5 1,203元 小計      1,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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