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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43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侯雅文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姵伃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惟原告於起訴狀主張之債權額未計入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算至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2月16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訴訟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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