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林婕妤
- 法定代理人黃怡芳
- 原告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66號 原 告 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兆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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