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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9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茆怡文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徐崇捷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
被告
何少華即永佶通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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