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982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瑛志
- 訴訟代理人
- 徐崇捷
- 訴訟代理人
- 廖泓溢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銘
- 被告
- 何少華即永佶通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