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建簡字第1號
- 原告
- 上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立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佑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亦竹律師
- 被告
- 翔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欒和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鳳建簡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