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0號
- 反訴原告即
- 被 告
- 區塊城市咖啡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子捷
- 訴訟代理人
- 張淼森律師
- 蔡登凱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阮紹婷即娜姂霓姂店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