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士宏
- 即被告
- 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白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饒友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