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士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士宏 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白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饒友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