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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李怡蓉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士宏
即被告
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白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饒友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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