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9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侯雅文

原告
楊正良
訴訟代理人
楊朝富
被告
簡培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