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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6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茆怡文

上訴人
即被告
美方總成國際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倩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492元【計算式:本金324,9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共計2,512元(詳如附表)=327,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各列利息、違約金小計  324,980元    113年2月25日 113年5月9日 2.56% 1,705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5月9日 0.256% 103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2.685% 574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0.2685% 57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即起訴前1日) 3.685% 66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即起訴前1日) 0.3685% 7元 合計    2,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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