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96號
- 原告
- 麥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秋蓉
- 訴訟代理人
- 詹雄智
- 被告
- 楊凱倫(楊志祥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楊凱鈞(楊志祥之承受訴訟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凱倫、楊凱鈞為被告楊志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志祥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4年6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凱倫、楊凱鈞,均未據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677號卷查明無訛,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以楊凱倫、楊凱鈞為楊志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又楊凱倫、楊凱鈞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其等為楊志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