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佳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林佳榛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