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柏宏即宏展通訊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陳柏宏即宏展通訊行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林宜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