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 原 告
-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冠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智緣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智緣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