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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 原告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裴文貴BUI VAN QUI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 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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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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