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亞捷有限公司、王丞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亞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丞豪 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力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219 元(含本金474,922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21日止之利息114,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