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侯雅文
- 法定代理人許健忠
- 原告佑晟高空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95號 原 告 佑晟高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銘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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