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95號
- 原告
- 佑晟高空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健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銘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鳳補字第2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銘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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