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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2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侯雅文

原告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琴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黃建訓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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