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史勇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6號 原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96元(含本金57,94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4日止之利息4,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