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蓉

原 告
滿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677元【計算式:本金303,365元+利息16,312元(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319,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