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阮金鳳即祥昇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10號 原 告 阮金鳳即祥昇商行 周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