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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2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謝宗翰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有祥即大眾環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504元(含本金31,757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25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共134,9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以外,尚餘77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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