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2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有祥即大眾環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504元(含本金31,757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25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共134,9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以外,尚餘77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