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香秀佳便當店、吳振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26號 原 告 香秀佳便當店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起訴雖以「香秀佳便當店」為原告,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香秀佳便當店」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請確認是否更正原告為「吳振銘即香秀佳便當店」,並據以更正起訴狀所列之原告,如不欲更正,應具體陳明「香秀佳便當店」之組織型態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