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66號
- 原告
- 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兆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鳳補字第9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兆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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