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訴字第3號
- 原告
- 易惠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毅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愷律師
- 被告
- 林文武
- 被告
- 陳景生
- 被告
- 陳景明
- 被告
- 林儒宏
- 被告
- 方金品
- 被告
- 林敏昌
- 被告
- 林敏榮
- 被告
- 林銘祺
- 被告
- 林明君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欽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02元,本院前於民國113年3月6日以112年度鳳補字第69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