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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全字第7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侯雅文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怡孜
被告
張恩豪即葳波創意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恩豪即葳波創意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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