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1110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瑛志
- 訴訟代理人
- 廖泓溢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銘
- 被告
- 范玉兄(英文姓名:PHAM NGOC HUYNH,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