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41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茆怡文

原告
許淑雯
被告
兆宏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因轉帳時輸入帳號錯誤,而匯入被告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新臺幣37,240元。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