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640號
- 原 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益
- 被 告
- 吳幸宜
- 凃玉櫻
- 吳肇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9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