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78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5頁),是本件上訴期間業於同年月25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5年1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足憑,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