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7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趙彬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紀蓉
王一如
被 告
陳俊邑(原名陳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