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795號
- 原 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陳紀蓉
- 王一如
- 被 告
- 陳俊邑(原名陳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