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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3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婕妤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告
郭俊杰
被告
尚陽環保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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