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351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方柏權
- 訴訟代理人
- 楊昱宏
- 被告
- 郭俊杰
- 被告
- 尚陽環保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秀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鳳簡字第3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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